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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內容
ErP指令規(guī)定納入實施措施的耗能產品必須加貼CE 標志,方能進入歐盟市場。在取得CE標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采取措施確保產品已按照實施措施規(guī)范的內容及程序通過合格評定,準備好產品合格評定相關的技術文件,并出具EC合格聲明。
根據ErP指令規(guī)定,實施措施應準予制造商根據需要在“內部設計控制”(指令附件IV)和 “環(huán)境管理體系”(指令附件V)兩種合格評定模式中任選其一開展產品評定。但制造商必須提交相關的技術文件和檢測結果,以驗證其合格評定的真實性。制造商若采用“內部設計控制”模式,相關技術文件主要包括7個方面:耗能產品的描述、環(huán)境評估研究的結果、產品或產品組的生態(tài)概要、產品設計規(guī)范要素,與環(huán)境要素相關聯、適用的標準或其他用于證明符合性的協調標準或替代方法的清單、使用者及處理機構所需要的信息和測量的結果;若選擇“環(huán)境管理體系”,則要求制造商能夠提供產品的環(huán)境性能政策,制定產品環(huán)境性能目標和指標的框架,建立相關程序文件的計劃,在實施方面則應建立和維護表述管理體系的核心環(huán)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須的文件信息。制造商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耗能產品與其設計規(guī)范和適用的實施措施要求相一致,有些類似環(huán)境體系認證內容。
EC合格聲明(指令附件VI)的內容應包括制造商或授權代表名址、模型描述、采用協調標準、采用其他技術標準或規(guī)范、與加貼CE 標志相關的其他歐共體法律等。
合格評定和EC合格聲明相關的文件均應在ErP最后一件產品制造完成后,持續(xù)保存10年,以供歐盟成員國監(jiān)督機構查驗,文件并須在接獲成員國監(jiān)督機構要求后的10天內提交。如果ErP的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且在歐盟境內無授權代表,則其進口商須承擔起確保相關產品通過合格評定及保存評定相關文件和EC合格聲明的法律責任。
除上述途徑外,ErP指令同時還規(guī)定了作為指令符合性推斷的其他條件:即ErP產品如果取得了“歐洲之花”生態(tài)標簽(該標簽制度依據歐盟法規(guī)EC No. 1980/2000制定),將被視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實施措施。另外,對于已取得現有的其他生態(tài)標簽的產品,在按照實施措施進行評定后,也可視為符合指令要求。
ErP指令規(guī)定了各成員國指定監(jiān)督機構負責對進入市場的耗能產品行使市場監(jiān)督權力。監(jiān)督機構行使權力通常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可以對實施措施內的能源相關產品進行檢查,責成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二是要求相關方提供必須的信息;三是有從市場抽樣并進行符合性檢查的權力。各成員國有將獲得的信息及時通報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的義務。這意味著,當一種耗能產品被禁止進入歐盟一個或幾個成員國市場的時候,該產品將同樣無法進入其他歐盟成員國市場
2運作方式
ErP指令規(guī)定了耗能產品的一般生態(tài)要求(指令附錄I)和特殊生態(tài)要求(指令附錄II),并據此制定出具體產品的具體生態(tài)特征和實施措施規(guī)范(指令附錄VII)。制造商和歐盟進口商根據該具體規(guī)范來調整自己的產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個歐盟市場投放,否則將禁止其產品的投放或受到相關懲罰。
一般生態(tài)要求文件并沒有設定具體數值,只是設定了一個總體基準。它要求考慮產品生命周期循環(huán)不同階段,如原材料的獲取、制造過程、包裝運輸和分配、安裝和維護、使
用以及壽命終結丟棄階段,進行如下基本的生態(tài)條款的評估:
預期材料、能源及其他資源(如水)的消耗;
預期對空氣、水或土壤的污染;
預期其它方式如噪音、振動、輻射、電磁場等導致的污染;
預期產生的廢棄物等;
結合WEEE指令,考慮材料和能源再利用、循環(huán)利用及回收的可能性。
具體的衡量參數包括:
產品的重量和體積;
回收材料的利用;
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的全部能源消耗;
有害物質的使用;
使用和維護的消耗;
回收和再利用的難易程度(材料種類和數量、標準器件、拆分時間);
與舊元器件配合使用的兼容性;;
避免回收利用的技術等方面的困難;
產品壽命的延長;
有害廢棄物的產生排放量;
對空氣、水和土壤的污染排放;;
用于處理、使用和循環(huán)利用的重要指示信息。
對于具體某一產品,委員會對市場上現有的各種同類產品模型從技術和經濟方面進行分析,從而選擇代表性的模型,并對其提出環(huán)境改進方面的各種選擇方案;同時確定現有的最好技術、最佳產品和參考各種立法中的標準要求。然后對經濟和技術可行性分析研究,而得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提出具體的數值要求,如能量和材料消耗的限定值。比如說,通過對市場上各種洗衣機進行分析,從技術和經濟角度來選定一個最好的產品,比如品牌A的X 型號的(A-X)洗衣機,然后對它提出生態(tài)環(huán)境方面的改進選擇,接著研究以這個品牌型號的洗衣機為基礎進行的改進是否可行,最后得出一個具體的要求數值,例如耗電、耗水和排污量、形狀、尺寸、重量等的極限值。那么所有的洗衣機都必須符合這種A-X洗衣機改進的模型要求,才能投放歐盟市場。
3 實施措施
ErP指令并不是針對產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個框架指令。歐盟按照這一指令中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進一步的有關某類耗能產品需要符合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的指令,稱作“實施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
ErP指令規(guī)定了考慮制定實施措施的耗能產品需要遵循的原則:
在歐盟市場具有一定的銷售和貿易規(guī)模(每年20萬套以上);
該產品對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如歐盟第VI次環(huán)境計劃所指的對環(huán)境重大影響的四大領域:氣候變遷、自然及生物物種多樣化、環(huán)境健康及生活品質、自然資源及廢棄物);
在不需要增加過多成本的條件下有較大的改善環(huán)境影響的潛力。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歐盟的環(huán)境優(yōu)先政策(如溫室氣體排放)。
實施措施的制定,將從產品生命周期出發(fā),對環(huán)境影響因素和改善環(huán)境性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繼而開展創(chuàng)新性、市場準入及成本與效益等競爭性方面的評估,綜合考慮到對環(huán)境、消費者和包括中小企業(yè)在內的制造商的影響。此外,歐盟要求實施措施在改善產品環(huán)境性能的同時,不應該對消費者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特別是不能夠對消費者的采購能力以及產品的生命周期成本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而且也不應該對制造商的競爭力(包括在歐盟以外的市場上的競爭力)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
ErP指令規(guī)定,指令實施的同時,歐盟委員會應當制定工作計劃為指令頒布后接下來的三年設定一個指示性的產品群清單,該清單將被考慮作為實施措施批準的優(yōu)先順序。
什么樣的產品或產品群應該被列入指示清單是各方所關注的焦點。為此,歐盟委員會啟動了招標項目“準備第一份工作計劃的研究”。在該項研究的基礎上,歐盟委員會于2008年1月28日發(fā)布了今明兩年制定和采納耗能產品實施措施的工作計劃(如下表):
4 目前已發(fā)布的 ER 實施細則
Regulation No 1275/2008家用和辦公用電子電氣設備待機和關機功耗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No 278/2009外置電源空載功耗和平均有效效率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No 244/2009非定向家用燈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EC) No 859/2009就非定向家用燈的紫外輻射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No 245/2009不帶集成式鎮(zhèn)流器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及使其工作的鎮(zhèn)流器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No 107/2009簡單機頂盒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EC) No 640/2009 電動馬達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EC) No 641/2009獨立式無軸封循環(huán)器和與產品整合的無軸封循環(huán)器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EC) No 642/2009 電視機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Regulation (EC) No 643/2009 家用制冷設備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Regulation No 245/2009不帶集成式鎮(zhèn)流器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及使其工作的鎮(zhèn)流器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5. 電源的ERP限值要求
· Regulation No 278/2009外置電源空載功耗和平均有效效率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
. 第一階段:實施措施生效后1年
(1) 空載狀態(tài)
能源效率 < 0.5 W
(2) 平均工作效率(Average active efficiency)
1 W以下的產品,平均工作效率 3?0.5*Po;
1 W~51 W的產品,平均工作效率 3?0.09*ln(Po)+0.5;
51 W以上的產品,平均工作效率 3?0.85。
2. 第二階段:實施措施生效后2年
美國“能源之星”計劃
1. 能源之星概況
1992年的美國《能源政策法》(EPAct)要求能源部針對各類辦公設備制定自愿性的節(jié)能方案,環(huán)保署(EPA)創(chuàng)立了自愿性保證標識制度“能源之星”,以促進能效產品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開始涉及的產品只有計算機和顯示器,1995年擴展到辦公設備和住宅加熱制冷設備,之后環(huán)保署聯合能源部,進一步對國家用和商用終端產品、辦公設備、照明產品、商業(yè)食品供應設備、新建房屋以及商業(yè)和工業(yè)建筑物規(guī)定了更高的能效標準和技術要求,并通過實施一些優(yōu)惠措施鼓勵商家和消費者自愿實施。“能源之星”在美國EPA和DOE的倡導下,不僅在終端用能產品上開展節(jié)能認證,而且對新建房屋、商業(yè)和工業(yè)建筑物開展節(jié)能認證,并指導每個家庭實施節(jié)能計劃。同時,將節(jié)能的伙伴關系推廣到全社會,即通過區(qū)域能效組織、產品制造商、零售商、建筑商、各企業(yè)與環(huán)保署和能源部簽定合作伙伴協議,來推動全社會節(jié)約能源。“能源之星”標志作為產品標識和合作關系的一部分,除了滿足要求的產品可以使用外,滿足要求的商業(yè)及組織也可以使用其名字和標志。
“能源之星”標識為自愿性要求,但在節(jié)能管理與能效標準方面,它不僅在美國本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已成為了一個國際性的節(jié)能標志,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歐盟、澳大利亞等諸多國家引進。特別是2007年7月實施的代表計算機節(jié)能領域先進標志的“第四版計算機能源之星標準”使其成為節(jié)能產品的市場導向。加貼“能源之星”能效標簽成為美國能效標識制度中影響范圍最廣、實施最為成功的一種能效標識制度。貼上了“能源之星”標簽的產品,就標志著它已經獲得了美國能源部和環(huán)保署認可的能耗指標,消費者主要依據該標簽來選購節(jié)能產品,同時,依據聯邦政令,還可獲得政府的優(yōu)先采購。
“能源之星”覆蓋產品廣泛,包括:
家用電器:如電冰箱、空調、洗衣機、洗碗機、減濕器等;
家用電子產品:如電視機、錄像機、無繩電話、DVD產品等;
加熱和制冷設備:如熱泵、鍋爐、中央空調等;
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如計算機、顯示器、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一體機等;
照明設備:如緊湊型熒光燈、出口指示燈、吊扇等;
工業(yè)及商用產品:如變壓器、電源、商業(yè)用煎鍋、商用冷凍機等;
大型商業(yè)建筑物及新建的住房、門窗等。
2. 能源之星標志
“能源之星”的標志有四種:
促銷標志(Promotional Mark):用在手冊、媒體和廣告等宣傳上,作為公共教育活動;
認證標志(Certification Mark):認證標志作為滿足“能源之星”要求的產品、新建房屋和建筑的標簽;
短語標志(Linkage Phrase Mark):用在廣告和通知等函件中,表明公司銷售的產品或服務達到“能源之星”水平;
合作標志(Partnership Mark):用于促進組織對“能源之星”的承諾和合作關系。
能源之星對電源的要求
加州能效CEC
CEC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能源委員會(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的簡稱,它的職責是使能源市場朝著良性競爭的方向發(fā)展。該組織從1976年開始推行的加州電器能效法規(guī)(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是美國唯一可以影響非政府消費行為的強制性節(jié)能法規(guī),在減少能源消耗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該法規(guī)規(guī)定,電氣產品在美國加州銷售時必須首先滿足設備能效法規(guī),該法規(guī)為 58 類電氣產品規(guī)定了能效指標要求、測量方法以及分階段實施的計劃。 按照該法規(guī)要求,電氣產品必須由資質實驗室按美國相應法規(guī)或標準進行檢測,證明符合要求后才可在美國加州銷售。
CEC是美國加州的強制申請認證項目。
相關管控產品如Power Supply如要在美國加州境內銷售,需取得CEC 認證, 如果不能達到Publication Number: CEC-400-2009-013 新規(guī)范的要求申請裝置, 一律禁止在美國加州販售。
CEC對電源的要求
針對交流輸入的外置電源供應器(AC Input external Power Supply),美國加州的能源法案規(guī)定,此類要在美國加州境內販售,需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取得CEC(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能效測試認證,若不能達到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新規(guī)范之要求申請裝置,一律禁止于美國加州販售。
此能源法案中針對開關電源的性能有特別的要求,它有2個等級”Ⅲ”和”Ⅳ”,即第三等級和第四等級,它對開關電源的空載功耗和整機效率要求比較高:
對電源裝置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Ⅲ等級要求(適用于2007-7-1至2008-7-1):
| 最小能效值 |
0~1W | 0.49*銘牌額定輸出 |
1~49W | 0.09Ln銘牌額定輸出+0.49 |
≥49W | 0.84 |
空載最大消耗功率 | |
0~10W | 0.5W |
10~250W | 0.75W |
第二階段從2008年7月1日起實施,Ⅳ等級要求(適用于2008-7-1以后):
| 最小能效值 |
0~1W | 0.5*銘牌額定輸出 |
1~49W | 0.09Ln銘牌額定輸出+0.49 |
≥49W | 0.85 |
空載最大消耗功率 | |
所有輸出 | 0.5W |
中國節(jié)能認證
1.內容
為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有效開展節(jié)能產品的認證工作,我國于2004年9月制定了《節(jié)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依據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經節(jié)能產品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布節(jié)能產品認證證書和節(jié)能標志,證明某一產品為節(jié)能產品的活動。中國節(jié)能產品認證是一種保證標識(標志),屬于產品質量認證范疇,表示用能產品達到了規(guī)定的能效標準或技術要求,但并不能表示達到的程度,通常針對能效排在前20%左右的產品,類似于美國的能源之星。
2.認證產品范圍
節(jié)能產品認證范圍覆蓋家用電器、音視頻產品、信息技術設備、燈具及其配件、工業(yè)設備和建筑材料等35種產品。它們分別為:
家用電器(10):家用電冰箱、房間空氣調節(jié)器、單元式房間空氣調節(jié)機、家用電動洗衣機、家用微波爐、家用貯水式電熱水器、家用自動電飯鍋、電磁爐、吸油煙機、飲水機;
音視頻產品(2):彩色電視廣播接收機、DVD/VCD視盤機;
電源產品(1):外部電源;
信息技術設備(6):計算機、顯示器、傳真機、復印機、數字式多功能辦公設備、打印機和打印/傳真一體機;
燈具及其配件(6):雙端熒光燈、自鎮(zhèn)流熒光燈、單端熒光燈、管形熒光燈鎮(zhèn)流器、高壓鈉燈泡用鎮(zhèn)流器、高壓鈉燈泡用鎮(zhèn)流器交流電子鎮(zhèn)流器;
工業(yè)設備(8):電力省電裝置-低壓配電降壓節(jié)電器、電力省電裝置-電動機輕載調壓節(jié)電器、交流電力系統(tǒng)阻波器、容積式空氣壓縮機、電力金具、中小型三相交流異步電機、通風機、配電變壓器;
建筑材料(2):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建筑外窗。
3
澳洲能效GEMS介紹
概要
電子電器產品的能耗性能越來越受到普通消費者的關注,很多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能效法規(guī)。MEPS是澳大利亞政府制定的最低能效標準。MEPS的全名為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2012年10月1日起更名為GEMS。 GEMS的全名為Greenhouse and Energy Minimum Standards
注冊費用
1澳元約和6.4人民幣
注冊主管機構
MEPS變更為GEMS后,原澳大利亞各洲主管機構不再接受注冊,統(tǒng)一在Australian GEMS Regulator機構進行注冊。
注:如果客戶是新西蘭客戶,可以在 New Zealand Regulator進行注冊,免注冊費。注冊后產品也可以在澳大利亞銷售,但必需先進口到新西蘭再出口到澳大利亞。
GEMS管制的產品
以下產品在澳洲官方機構注冊后方可在澳洲銷售:
空調
電熱水器
燃氣熱水器
三相電動機
配電變壓器
商用冷藏柜
外部電源
機頂盒
電視
線性熒光燈鎮(zhèn)流器
線性熒光燈
自鎮(zhèn)流緊湊型熒光燈
白熾燈
超低電壓燈
電冰箱
洗衣機
干衣機
洗碗機
測試和注冊的周期
測試和注冊的周期
依據產品的類別,測試通??梢栽?/span>5-15個工作日完成。
注冊通常需要4-6周左右的時間。
注冊通常由澳洲本地客戶完成注冊,如需通過來代理注冊,需要澳洲本地客戶提供代理授權信。
注冊完成后可以在澳洲能效官網上查詢到,網站為http://www.energyrating.gov.au。
韓國能效認證(MEPS認證)
知識經濟部自1992年以來已經執(zhí)行了根據能源效率標簽和標準法規(guī)的最低能源性能標準(MEPS)。從2009年1月1日開始,適配器(adaptor,包括AC轉AC和AC轉DC的所有適配器)和手機充電器如需要在韓國市場銷售,都必須獲得EK認證和能效認證。
1. 認證產品范圍
電冰箱、空氣調節(jié)器等21種產品;
一般的電源適配器(輸出功率小于150W);
手機鋰電池充電器(輸入功率小于20W)。
2. 認證準備事項
(1) 樣品數量:3個(如果同時申請EK,總共也是需要3個樣品);
(2) 測試費根據產品的不同而異;
(3) 測試周期:5天,向KEMCO登記和發(fā)證時間:3天;
(4) 需要準備的文件:
電路圖;
產品標簽;
韓國銷售商的信息:韓國銷售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business No.)和聯系電話。
3. 認證申請流程
向KETI提出申請;
在KETI測試(5天);
KETI聯系韓國銷售商;
在KEMCO登記(3天)。
4. 其他事項
申請韓國能效認證時必須提供韓國當地銷售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而且韓國能效認證的持證人一定是韓國當地銷售商而不是中國工廠或者中國的代理商,報告原件只會送往韓國銷售商,但我們會首先向工廠提供能效報告的電子檔。
能效報告發(fā)出60天內,中國工廠必須讓韓國當地銷售商到KEMCO的網頁進行登記,60天內不進行登記,報告過期作廢。
申請能效時必須把能效標簽貼在樣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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